湟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湟中县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155 时间:2016-04-28 来源:本站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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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wj/2016-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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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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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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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湟中县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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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康川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湟中县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27日

 

湟中县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和省、市工作安排部署,2016年年底前,各乡镇各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为全面准确掌握全县行政执法人员底数,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就我县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工作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清理对象

重点清理法定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受委托组织在编在职在岗,且经行政执法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含行政执法监督证和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其他在编但不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含借调、离岗等)的人员,或者临聘、合同制、工勤、执法辅助等人员均不得办理和使用行政执法证件。

二、清理方法

(一)核定执法人员。市政府法制办统一核发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部门,由各单位对照"三定"规定核查执法主体和执法岗位,核查依法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和实际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摸清清理工作底数。

国家部委统一核发行政执法证件,或者省直部门负责统一核发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相关部门,要对照本单位和本系统"三定"规定核查执法岗位,核查依法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和实际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二)清理执法证件。各单位在核定岗位编制和执法人员的基础上,对不应当持有而实际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借调、离岗、临聘、合同制、工勤、执法辅助等人员的证件,予以收缴并上交县政府法制办,后统一交至市政府法制办注销。

对因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生重大执法过错、违法违纪等行为,而被调整出执法队伍人员的执法证件,以及对未依法建立委托关系的组织的执法证件,予以收缴并上交市政府法制办统一注销。

对同时持有国务院部委核发和市政府法制办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双证"人员,原则上只能持有国务院各部委统一核发的证件,市政府法制办不再核发执法证件。

对实行大部门制改革的执法部门,应当在新部门"三定"规定下达后,及时公告执法主体并换发使用新的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行政执法证件(新进人员和原执法证件到期的,应当培训考核后核发;原执法证件仍然在有效期内的,直接予以换发)。部门合并后按"三定"规定仍保留原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并同时单独挂牌的,可以使用原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行政执法证件。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等特殊执法种类的行政执法证件,仍由原发证部门核发。

对依法办理的行政执法证件要按期年检。

(三)报备证件信息。各单位在完成执法证件清理后,及时向县政府法制办填报《(现有/新增)行政执法证件统计表》(附件1)、《(现有/新增)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统计表》(附件2)及《注销行政执法证件统计表》(附件3),由县政府法制办汇总后上报市政府法制办。

由国家部委统一核发行政执法证件或者省直部门负责统一核发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该系统的相关执法部门,在向省级部门报送报表的同时,向县政府法制办抄送统计报表备存。

各部门统计行政执法证件信息的截止时间统一确定为2016年3月31日。在此之前办理相关证件信息的均要予以统计,在此之后符合行政执法申领条件的按正常程序办理(暂不列入统计表),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严禁办理行政执法证件。

三、工作步骤

此次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工作,分三个步骤实施:

(一)培训自查阶段(2016年4月26日至4月29日)。各单位要认真制定清理工作方案,组织好管辖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培训工作。各单位还要组织完成行政执法主体、执法岗位及行政执法人员岗位核定工作,并于工作完成后及时向县政府法制办上报工作计划方案和工作动态。

(二)集中清理阶段(2016年5月3日至5月31日)。各单位要按照清理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完成行政执法证件表格填报、证件信息汇总、向证件核发部门报备和应注销的行政执法证件收缴上交工作。向县政府法制办报备行政执法证件统计表,需上报一式三份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纸质文本及其电子文档。对组织开展清理工作的情况,县政府法制办届时将进行随机抽查并通报相关情况。

(三)社会公示阶段(2016年6月1日至6月30日)。市政府法制办统一核发行政执法证件的部门执法人员信息,由县政府法制办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公示(未予公示的均视为无效证件),并对应当注销的行政执法证件信息予以注销。

国家部委和省直相关部门统一核发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信息,要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备案公示(未及时进行备案公示的将予以通报),并对应当注销的行政执法证件予以销毁。

各乡镇、各部门应当对本级行政执法人员信息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在清理工作完成后,要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清理工作总结和公示情况(加盖公章的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及其电子文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行政执法资格清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是中共中央、国务院明确的2016年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也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抓手。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增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精心组织,确定专人具体负责,逐个部门、逐层机构、逐项内容推进清理工作,确保全面准确及时完成清理任务。

(二)坚持动态管理。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工作,建立完善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法律知识和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考试、依法实施执法活动、执法评议考核和奖惩等情况进行记录,及时做好新增行政执法证件和注销行政执法证件工作,并于每年1月向县政府法制办填报上一年度的《(现有/新增)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统计表》、《(现有/新增)行政执法证件统计表》及《注销行政执法证件统计表》,实现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三)规范执法行为。各乡镇、各部门要在行政执法资格清理工作完成后,重视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工作,着力抓好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从源头上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重视加强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的工作行为。对于清理行政执法证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请及时与县政府法制办沟通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