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湟中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浏览:770 时间:2016-06-20 来源:本站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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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wj/2016-8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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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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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0
效力状态
有效
文 号
名 称
湟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湟中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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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康川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省驻县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青海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青政办〔2016〕85号)精神,加强对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组织机构

总 召 集 人: 王艺枫县政府副县长

副总召集人:杨占秀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 郭兴彪 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吴兴国县法院副院长

马永晓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赵隆辉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直机关工委书记

尕玛松团县委书记

师永国县综治办专职副主任

贾存兰县总工会副主席

黄红玉县妇联副主席

汪银绣县残联副理事长

李全州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副局长

张永山县教育局副局长

乔应辉县公安局副局长

妥银文县司法局副局长

吴红伟县财政局副局长

韩廷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马生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

李雄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杨勇山县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毛志顺县民政局副局长

汪小梅县政府法制办干部

二、责任分工

(一)县民政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全县留守儿童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指导各乡镇(街道)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留守儿童强制报告;对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政策保障范围。

(二)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健全全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制,强化家庭监护监督干预政策,构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协作机制,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三)县法院、检察院负责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司法权益保障工作,为处于无人监护或者遭受监护侵害等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指定监护人,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依法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逮捕、起诉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对检察环节涉罪留守儿童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保护救助被害留守儿童,积极参与关爱留守儿童综合治理工作。

(四)县公安、司法局负责做好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及时受理强制报告主体报告的信息,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带离护送、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批评教育、立案侦查等工作;指导和协助全县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符合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家属落户,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条件;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

(五)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负责将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纳入相关专项规划,积极争取项目逐步完善场所"硬件"设施,满足农村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需要和入学需求。

(六)县教育负责指导全县各学校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作,督促中小学校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加强教育关爱,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

(七)县财政局负责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八)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

(九)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及其家属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加快农村"两房"建设步伐,切实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

(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

(十一)县广播电视局负责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

(十二)县政府法制办负责配合理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制,建立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制度,强化家庭监护监督干预政策,明确部门职责定位,构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协作机制,细化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处罚措施,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十三)县总工会负责通过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农民工平安返乡和女职工关爱行动等品牌活动,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女性农民工的困难帮扶和人文关怀,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加强亲情关爱。

(十四)团县委负责广泛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少先队员、青年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十五)县妇联负责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十六)县残联负责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依托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为农村留守残疾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十七)县直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教师等离退休老同志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工作。

(十八)县综治办负责督促各乡镇各部门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重要内容。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根据县政府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县政府。

四、工作要求

县民政局要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分工任务,主动研究制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政策措施,积极提出工作建议,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进展情况。

 

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