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县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发布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湟中县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保证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和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湟中县政府门户网站是湟中县政府对公众服务的窗口,是县政府和各乡镇、各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权威信息的总平台。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图片、数据、链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门户网站以公开政府信息为主,主要公开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相关政策及政策解读,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及办事依据;反映本地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社会发展、自然风貌等一切可以公开的信息资源,均应通过门户网站发布。
第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各乡镇、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并依据本制度对门户网站信息实施发布、维护、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门户网站各站点发布、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上网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门户网站的信息来源必须确保来自合法的、正规的渠道。
第八条 门户网站各类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报送,实行部门负责制。
第九条 各乡镇、各部门依据《政务公开信息报送及考核制度》,负责向县政府网站提供本地区、本单位政务信息。
第十条 各乡镇、各部门的信息采集、报送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如人员有变动应及时报县政府办。
第十一条 各乡镇、各部门可按照县政府门户网站分配的管理权限,通过门户网站管理平台在线上传信息。因网络故障不能及时通过网络上传信息的单位,可通过其他方式,把相关信息送到县政府办216,由县政府办代为发布。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十二条 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对报送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报送的信息准确、安全。
第十三条 门户网站发布信息应严格按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办理,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审核程序:
(一)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政府重要活动、重大政策、政策解读、政府公告、政府文件、领导讲话、政府会议、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政务督查、调查研究等,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发布;
县政府办公室在文件制发过程中确定的公开文件,在文件发布后20日内在门户网站上对外公开发布。在发布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重要政策文件时,政策文件起草部门要在文件公开发布同时,提供政策解读材料,保证政策文件通过县政府网站发布时同步推出政策解读信息。
(二)各乡镇、各部门提供的信息,由本单位办公室或相关科室审核把关,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发布;
(三)从其他媒体、组织转载的信息,由网站管理人员审核把关,经门户网站分管领导审批发布。
(四)互动类栏目信息由信息采编人员初审后,经网站分管领导审核后再上网发布。
(五)重大突发事件和敏感信息需要发布时,由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县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审批发布。
第十四条 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涉及秘密;
(二)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是否有利于我市的宣传和发展;
(六)当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七)是否属敏感性问题;
(八)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九)其他一些需要根据情况把握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五条 各乡镇、各部门如需利用门户网站发布规定范围和形式以外的信息,须提前3天(紧急信息除外)向县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定签字后实施。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 门户网站的信息由县政府办管理,门户网站管理人员应建立规范的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和信息管理文档,并指定专人管理,做好信息发布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文档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门户网站应建立信息资源库,充分发挥信息的效用,为领导决策、公众办事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第十八条 各乡镇、各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有效、安全,并要按照规定工作程序,及时认真办理网上投诉、举报、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网站安全
第十九条 门户网站信息管理维护人员应增强密码保护意识,做好网站维护终端计算机的安全防护工作,及时更新杀毒软件的病毒库,妥善保管分配的管理密码, 要做到专人专用,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互联网上泄露管理密码。
第二十条 门户网站管理人员应按照安全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止不良信息在网上传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法院和检察院需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参照本制度有关规定予以发布。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