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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普通话培训及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
浏览:489次 时间:2012-06-13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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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驻县各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根据国家人事部、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和《青海省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开展好我县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普通话培训及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完成我县普通话培训与测试任务,使我县顺利通过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评估要求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教师、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窗口单位服务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提高我县机关公务员、企事业单位人员、服务行业人员的普通话水平,湟中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决定在全县开展普通话水平培训与测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开展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的认识

推广普通话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 "以说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窗口单位服务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普通话是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在公务活动中必须使用的工作语言,是不同方言区及国内不同民族之间的通用语,掌握并使用一定水平的普通话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备的职业素质,也是衡量一个人是否具有国家意识、法治意识和现代意识的标志。因此,在全县开展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实行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制度,并逐步将普通话作为考核单位人员能力水平的内容之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目标要求

为使我县顺利通过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全县公务员、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的目标是:到2012年底应试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基本完成全县的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任务。

1、按照国家人事部、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普通话培训的通知》规定,1959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公务员,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必须接受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并达到普通话三级甲等以上水平,母语为非汉语的少数民族公务员要达到三级乙等以上水平,新录用公务员亦应达到上述标准。

2、对1959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工作人员不作普通话水平达标的硬性要求,但鼓励其努力提高普通话水平,并自愿接受普通话培训及水平测试。

3、其他应当接受或自愿申请接受普通话培训和水平测试的工作人员。

4、培训对象经3名以上国家级或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测试并达到规定等级要求时,由省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心颁发等级证书。未达到规定等级或要求晋升等级的人员,需在前次测试5个月之后方能提出受试申请。

三、加强对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领导

1、党政机关在推广普通话方面要率先垂范,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要自觉说普通话并不断提高普通话水平。因此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普及普通话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对本单位人员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的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形成上下一致、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培训测试工作按期完成。

2、为使我县顺利通过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语言文字的工作方针、政策,执行语言文字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普及普通话的重要意义。要把推广普通话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并积极开展本单位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以测促训,以训保测,逐步将普通话水平作为考核本单位工作人员能力水平的内容之一。

3、普通话培训和水平测试是推广普通话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使推广普通话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将本单位普通话培训测试的过程,作为向广大干部职工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相关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的过程。

四、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的主要措施及安排

1、为切实做好全县的普通话培训和水平测试工作,县语委将会同组织、人事、教育部门对未参加2011年普通话培训测试的各单位人员分期分批进行普通话培训和普通话水平测试。2011年已参加了普通话培训测试的单位派专人到县语委办(县教育局二楼)领取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存档后发给本人,以备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时检查。

2、全县各单位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县语委办负责,由县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心进行培训测试。全县各单位公务员、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未参加普通话培训测试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组织于2012年6月12日至21日报名,2012年6月至12月参加培训测试。

3、根据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广电部《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为事业单位,测试工作要合理收费,开展工作初期,应有一定的启动经费,培训和测试工作要逐步做到自收自支"。因此,我县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收费要依据青海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规定,经县发改局审批标准执行,以测试费50元、培训费20元、资料费20元的标准收取。

4、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将应当参加普通话培训测试的人员的培训测试费、资料费(每人90元)交教育局会计核算中心,由会计核算中心出具统一的收费票据;将报名表(通知后附)电子版(电子表格)和纸制版(一式三份)交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县教育局二楼),县语委办根据各单位报名情况安排培训测试工作。

附:湟中县普通话培训测试报名表

联系电话湟中县语委办:2237499

 

湟中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中共湟中县委组织部

湟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湟中县教育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2012年湟中县普通话培训测试报名表(空表).xls

图片 4525c6eb008b12806fd9084854aaf8f0.xls (15.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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