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县委各部门,县直各机关单位:
为加强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管辖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原则,现将湟中县水库大坝三级安全责任人进行公示。
附:湟中县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公示表
中共湟中县委办公室湟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9日
2016年水库大坝三级安全责任人公示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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