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运某
被申请人:湟中县城镇管理局
申请人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湟建罚字〔2015〕第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行政处罚职权,并且在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