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通知公告
湟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湟中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通知
浏览:456次 时间:2017-01-04 来源:本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康川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场点规划布局,根据国家及地方畜禽养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县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七)保护耕地,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

三、划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湟中县饮用水源地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划分类型

畜禽养殖(规模化集中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禁养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可作为畜禽可养区。在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五、划分区域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城乡居民区外延500米范围内陆域;

2、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外延500米范围内陆域;

3、城市规划区、城镇规划区、美丽城镇建设区、各类园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4、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城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各乡镇、村集中供给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5、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湟水河流域两侧800米陆域,县域内中型水库及小Ⅰ型水库周边800米陆域,小Ⅱ型水库及涝池周边500米陆域。

6、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

7、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

全县自然风景旅游区;湟中县行政区域内批准成立的市(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周边500米范围陆域;旅游发展规划区周边500米范围陆域。

8、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

青藏铁路湟中段、国道G6南北线湟中段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县域内省道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各重点景区旅游公路两侧200米范围内。

9、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1、城镇建成区及城镇规划区、上风向800米范围内的区域;工业园区周边500米以内区域。

2、县域内国道两侧500米以外800米以内的区域。

3、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及规划区周边500米以外800米以内范围的区域。

4、文教科研区、医院等公共场所周边500米范围以外800米以内的区域。

5、在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和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等区域设定的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

6、湟水河主要支流两侧500米陆域,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

7、根据县域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可养区范围

县辖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符合城镇发展规划可以养殖的区域为可养区。各乡镇、村在规划建立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时,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查活动,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循序渐进推进工作落实。要严格按照湟中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出现"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县发改、环保、水务、农牧、国土、规划和林业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严格行政执法。县环保、农牧等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污染环境的养殖场,督促各类畜禽养殖场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对未经申报登记的养殖场,依法进行处理。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三)抓好宣传引导。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七、相关说明

今后国家、省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限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打开手机扫一扫,分享到手机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