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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打非”等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浏览:174次 时间:2017-01-12 来源:本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康川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省驻县各单位:

为深刻汲取2016年12月24日河北省唐山市、山东省德州市两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节日期间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打非"等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6〕2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严格落实烟花爆竹安全"打非"等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认真贯彻落实湟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2017年元旦、春节和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湟政办〔2016〕289号)、湟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湟政办〔2016〕230号)要求,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责任担当,抓好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全面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各环节及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工作开展不力、失职漏管,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等现象突出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严肃问责。

二、立即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排查专项行动。要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出租房屋、废旧厂房、封闭式院落、废弃养殖场、集贸市场等可能出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安监部门要严禁集中连片经营、经营场所超量储存以及违规在许可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经营超标违禁烟花爆竹,坚决取缔"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零售店。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按法定条件、程序、时限实施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安全许可。强化烟花爆竹流向管控措施,督促企业使用信息系统严格登记烟花爆竹流向,对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烟花爆竹采取禁售、禁运措施。

三、加强安全宣传引导工作,严肃查处各环节非法违法行为。公安、安监、交通、食药监等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烟花爆竹各环节非法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烟花爆竹安全宣传引导工作力度,广泛宣传举报电话,全面发动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线索。严格执行销售实名制制度。对组织、参与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要依法依规有效查处,构成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精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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