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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行政复议决定书
浏览:904次 时间:2017-11-28 来源:本站

 

湟 中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湟政复决字〔2017〕13号

 

申请人:田某某

被申请人:湟中县上新庄镇政府

被申请人:湟中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申请人田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湟中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的《湟中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和被申请人湟中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湟中县上新庄镇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7年8月14日作出的《湟中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湟中县上新庄镇政府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的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2017年7月左右,在东台村合法获得一处建设用地并征得村委同意后,在其地方建造了住宅。

2017年8月14日下午16时许,在申请人所建的房屋上被贴上了一个《湟中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在此之前没有接到任何通告和通知的前提下,于2017年8月15日早上9时许,由镇政府,县城建局,城管大队,武警,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了拆除。申请人当时询问强拆理由时所得到的答案是违法乱建,要求申请人10分钟内将合法手续等相关材料递交当场。没有当场给出,镇长下令后被强拆。申请人想要取证时被执法人员控制没收了手机,并恶言相对,恐吓。还有东台村民被打伤,一名成年人和一名儿童。对政府的这种做法和行为非常愤恨和不解。事后去到镇政府询问,镇长亲口所言就是,我们认定你是违法建筑,我们就可以强拆,不用走法律程序,什么时间拆,怎么拆我们说了算,不服去法院告我们。申请人要求给出认定违法建筑强拆的法律文件时一一得到了拒绝。综上,请求复议机关能够给出一个公平公正的答复。

被申请人湟中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湟中县上新庄镇政府称:因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湟中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和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现答复如下:

一、申请人在上新庄镇东台村所建房屋属于违章建筑的违法事实清楚

申请人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没有在上新庄镇土地管理员审核放样的情况下私自在该村南川管委会已规划的耕地内建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窖、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违反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违反《西宁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农村村民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严重影响规划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农村村民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等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的相关规定,其所建房屋属于违章乱建。"

二、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行政过程中通过前期摸底调查,查阅南川管委会建设规划,被申请人建设用地不在宅基地建设范围内,上新庄镇政府联合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下发了《湟中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强拆遵循法律的规定进行。

三、对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得当

申请人的违法乱建事实清楚,且该建房已完成三层建设,且被申请人违法建房在该村群众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实施强制拆除符合法律依据,行为得当。

综合上述,申请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西宁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望复议机关,秉公执法,全面推进严厉打击违法建筑专项行动工作。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申请人田某某在上新庄镇东台村建造住宅,2017年8月14,被申请人湟中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下发了《湟中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于次日,由上新庄镇政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等单位对申请人建造的房屋进行了拆除。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了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此案后,向被申请人下发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答复,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未提交。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上新庄镇政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未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湟中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的《湟中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停止建设决定书》。

确认被申请人湟中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湟中县上新庄镇政府于2017年8月15日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对本决定不服,可在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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