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保障性住房制度,优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结构,通过配租和出售的方式,满足群众对住房的多元化需求,根据关于印发《湟中县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工作方案》的通知(湟政办〔2018〕80号)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在确保持有数量能够满足租住需求的前提下,此次公共租赁住房出售遵循"先租后售、控制总量、自愿购买、公开公正、完善管理"的原则。
(二)凡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只能限购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三)本实施细则只适用于本次出售的74套公共租赁住房,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实施。
二、申请和审核
(一)户籍限制
此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购,只限湟中县户籍的城镇(含农转非户籍)居民。申购家庭的户籍认定以共同生活人数居多的户口本为准。
(二)共同申购人
此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购,应以家庭为单位,具体以户口簿中的实际人数和共同生活人为准,户口簿中的全体成员和共同生活人为共同申购人。共同申购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购人代表。申购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购人的行为。共同申购人应当共同生活,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结婚需满1年)、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户口迁出在校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纳入其家庭人口计算;现役军人不纳入家庭人口计算;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纳入家庭人口计算。
已办理离异手续,但户口尚未从原户口迁出的,可允许其单独申请。
70周岁以上单独户口的老人申购时,须由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共同申请。
(三)申购条件及申报资料
1、申购条件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对象为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包括如下条件:
(1)申购家庭户口为本县城镇居民户口或经户籍制度改革后的农转非户籍家庭。城镇居民户籍的申购家庭优先购买。
(2)申购家庭无住房(包括农村宅基地)或人均住房(包括农村宅基地)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城镇(含农转非户籍)家庭。无住房(包括农村宅基地)的申购家庭优先购买。
(3)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201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为6011元/月(应发工资),申购家庭有城镇低保证的优先购买。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工商部门无注册或注册资本金在20万元以下(只限1处)。在工商部门没有注册信息的优先购买。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公安车辆信息无购车登记或登记购车10万元以下(只限1辆)。没有购车登记的优先购买。
(6)住建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报资料
(1)共同申购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2)共同申购人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3)共同申购人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交复印件,核验原件);租住公有住房(承租单位自管公房及承租政府部门直管公房)的由产权单位出具房屋租赁证明;市场租赁房屋的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经户籍制度改革后的农转非户籍家庭,需由相关村(社区)出具现有住房证明。
(4)共同申购人收入证明材料(交复印件,核验原件)。有相关低收入证明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如:民政局开具的城镇低保证明、城镇低收入证明,相关疾病或残疾证明(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5)申购人代表手书申请原件;
(6)共同申购人在工商部门有注册信息的,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7)共同申购人有购车登记信息的,提供购车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8)离异的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9)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四)申购流程及时间
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公开、审核程序透明、轮候规则公正、分配结果公平的原则,严格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随机抽查"制度,真正把住房条件最差、生活最困难的群众纳入保障范围。
1.申请。有购房意愿的家庭,向户籍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购房申请,填报《湟中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购资格审定表》,逾期不候。
申请时间:2018年9月1日--2018年9月30日。
2.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村、社区居委会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将相关材料报县住建局。
初审时间:2018年10月1日--2018年10月15日。
3.复审。县住建局按照相关购房条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审。县公安局负责审查共同申购人户籍及车辆信息登记情况,县住建局负责审查共同申购人购房信息情况,县民政局负责审查共同申购人是否为城镇(含农转非户籍)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资格认定情况,县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查共同申购人工商部门注册信息情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查共同申购人人均年收入情况。部门联审工作完成后,在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
复审时间:2018年10月15日--2018年11月15日。
4.终审。县住建局将公示后无异议的申购资料报请县人民政府进行终审,县人民政府对申请资料、审核程序、公示等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终审意见。
终审时间:2018年11月15日--2018年11月30日。
5.认购。经县人民政府终审后并同意其购房者,进入房屋认购轮候库,并按照申购资格评分进行认购,评分高者优先选购,评分相同的,现场抓阄确定先后顺序,领导小组成立评分委员会,具体评分过程由评分委员会成员全程参与。选购的共同申购人缴纳房款等相关费用,签定《公共租赁住房购房合同》。
认购时间:2018年11月30日--2018年12月30日。
三、出售房源
本次出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为2008年-2013年政府出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共计74套,总建筑面积3704.12平方米,其中县城顺宁家园小区10套,多巴镇春景花园小区10套,县农机管理站公租房小区54套,具体信息见附表。
四、出售价格
根据《湟中县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工作方案》,公共租赁住房基准价格由项目建设成本和税金组成,实际出售价格按照不同楼层的具体价格确定。经核算,出售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为3704.12平方米,项目开发总成本713.867万元,相关税金总计80.51万元。其中,县农机管理站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房屋建筑面积2699.82平方米,项目开发成本606.639万元,相关税金共计67.72万元;县顺宁家园小区房屋建筑面积555.2平方米,项目开发成本54.78万元,相关税金共计6.52万元;多巴春景花园小区房屋建筑面积449.1平方米,项目开发成本52.448万元,相关税金共计6.27万元。出售前相关办公经费、房屋维修和搬迁安置费用共计50万元。
经计算,此次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的基准价格为2280元/平方米。按照房屋的不同地段和不同的建设年限,县农机管理站小区的基准价格为2380元/平方米,县顺宁家园小区的基准价格为2280元/平方米,多巴春景花园小区的基准价格为2380元/平方米。楼层差价定为:1楼和6楼为基准价格,2楼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加价50元/平方米,3楼和5楼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加价100元/平方米,4楼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加价150元/平方米。具体单套房价格见附表。
五、产权管理
本次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按照按份共有产权的方式所有,按份共有产权,是指政府和购房对象根据出资比例按份共同拥有同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其中,个人产权由购房对象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成本价购买所得;购房对象购买所剩余的产权为政府产权,由县住建局代表县政府实际持有。
购房人拥有的个人产权份额,按照其出资额占单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成本价款的比例核定。
购房人拥有的个人产权份额=(购房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出资额÷单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成本价款)×100%。
单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成本价款: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建设成本价。
购房人可按照建设成本价分批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实行共有产权;亦可一次性购买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
购房人首次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份额不得低于60%。分批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的,个人产权比例对应适时调整,但为方便计算,均按整数进行调整,即以60%、70%、80%、90%的份额进行调整。
购房人在5年(以签订购房合同日期为准)内购买全部房屋有限产权的,按原建设成本价计算房价款;5年以后8年以内购买的,按原建设成本价加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核定房价款;8年以后购买的,按照届时市场评估价格及其相关情况确定配售价格。
购房人未购买房屋全部有限产权的,应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缴纳政府产权份额部分的住房租金。
六、上市交易
购房人未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或取得有限产权不满5年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出售、出租、出借、闲置和擅自改变用途,只能由购房家庭成员自住。但确因治疗重大疾病和伤残等需要转让的,由购房家庭提出申请,经审查情况属实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购房原价回购全部个人产权,或调减个人产权份额(但不得低于60%)。回购后仍然租住的,购房人按规定缴纳住房租金。
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后满5年,保障对象可以上市转让公共租赁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区位、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价差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税费优惠和增值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保障对象也可以按照政府核定的标准补缴土地收益、税费优惠和增值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
购房人上市转让公共租赁住房后,不得再重复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市场价格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1、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其市场价格按照申请时税务部门核准的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计算;
2、申请上市交易的,其市场价格按照申报的交易价格计算,但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申请时税务部门核准的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按照税务部门核准的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计算。
购房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或完全产权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依法继承。实行共有产权的,个人产权部分,合法继承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依法继承。合法继承人不符合住房保障的,予以腾退,由政府按照个人产权份额和购房原价补偿给继承人,产权归政府所有,作为住房保障房源。
注:本细则未尽事宜,经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