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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中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塔尔寺灯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浏览:851次 时间:2019-02-13 来源:本站

"塔尔寺灯节"即将来临,加之各乡镇、街道群众自发组织民俗文化活动日益增多,人流量大,在灯节、民俗活动进行时人员密集处燃放烟花爆竹极易引发人员挤压和踩踏事件。为进一步加强灯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人员踩踏等事故的发生,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管理的通知》(宁政办〔2018〕237号)要求,现就"塔尔寺灯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在"塔尔寺灯节"期间(正月十五、十六)在塔尔寺及其周边3公里范围内县城主街道、宾馆、广场、加油站、加气站等人流量大、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塔尔寺、刘琦庙、扎麻隆凤凰山九天玄女庙以及各乡镇、街道群众自发组织社火等民俗文化活动时,在人流量大、人员集中场所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在指定地点燃放确保安全,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随意燃放。

(三)对于不遵从本通告的或者因违反本通告要求的且导致恶性事件发生的,公安部门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严肃追究责任单位、人员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湟中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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