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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
浏览:605次 时间:2020-01-17 来源:本站

为进一步加强湟中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焰火燃放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二、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构成违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由公安、安全监管、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管理的通知》(宁政办〔2018〕237号)所规定的禁止燃放、销售的区域、地点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四、凡从事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焰火燃放活动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向管理部门上缴,争取宽大处理;对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依法从严处理。

 五、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它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六、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举办焰火晚会。凡举行焰火晚会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事先必须向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合格方可举办。

七、对非法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单位、组织或个人,一经发现,将查封扣押违禁品、没收违法所得,暂扣、吊销营业执照,从重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义务向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涉及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邮寄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活动和线索,可以通过电话、网络或直接到当地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对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执法检查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举 报 电 话 :湟中县公安局(0971-2231602);湟中县应急管理局(0971-2232178);湟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971-2235315);湟中县交通运输局(0971-2232174)。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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