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
通告
第10号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公众交叉感染,降低传播风险,结合当前我县疫情形势,现就加强全县范围内房屋出租管理通告如下:
一、房屋出租人要严格按照青海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要求,自觉履行职责,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间私自出租房屋。已出租的房屋,要按照疫情防控管理要求,密切做好各项管控工作,主动报告房屋出租、租住人员等情况,并服从辖区派出所、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管理。
二、房屋承租人要主动服从辖区派出所、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管理,配合做好各类信息登记工作,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并接受当地村、社区巡检,有症状的在就近发热门诊实施医学隔离;要自觉减少聚会、集会等外出活动。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凡是不服从管理发生疫情传播和扩散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湟中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