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通知公告
湟中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第13号
浏览:411次 时间:2020-02-03 来源:本站

湟中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

通告

 

第13号

 

为严格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避免人群聚集,防止交叉传染,有效保护全县广大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通告》(第6号)有关规定要求,现就全县建筑工地、企业开复工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建筑工地、企业实行全封闭化管理,所有员工留驻工地、企业上班,不得外出。

二、建筑施工单位、企业要建立疫情防控组织领导机构和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做出疫情防控承诺。

三、严格落实员工上岗期间配戴口罩、工地厂区消毒通风、员工错峰用餐、出入车辆盘查消毒、每日检测体温等管控措施,每天对办公区、生活区等场所消毒不少于2次,员工监测体温每天不少于2次,加强员工疫情防控知识培训宣传,做好检疫查验和员工健康防护,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

四、建筑施工单位、企业要加强省外务工人员特别湖北方向务工人员重点管控,建筑工地、企业必须设置外来人员上岗前独立隔离场所,第一时间向主管部门和卫健部门报备核查,严格落实隔离或医学观察等措施,待14天隔离观察期满后,解除隔离方可上岗。开复工后,严禁招收来自外省市务工人员。同时,加强员工疫情防控排查,如有异常情况,第一时间向主管部门和卫健部门报备,严格落实核查、隔离等措施。

五、建筑工地、企业严格执行建筑垃圾、企业生产产生垃圾、生活垃圾等的分类收集和处理制度,特别要加强口罩等防护医疗废弃物的消毒、单独收集及处理工作,避免交叉传染。

六、建筑工地、企业开复工必须达到行政主管部门开复工的相关规范要求,经住建、发改部门审核备案后,报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方可开复工。

七、建筑工地、企业达不到开复工规范要求擅自开复工的,依法依规追究建筑施工单位、企业的相关法律责任。

 

湟中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3日

 

 

 

 

打开手机扫一扫,分享到手机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