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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浏览:718次 时间:2022-07-15 来源:本站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现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2年8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三、2022年8月1日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和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现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2年8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三、2022年8月1日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和正在办理的存案,由该部门继续办理终结。由此发生的行政应诉案件,该部门作为单独被告或者共同被告依法应诉。2022年8月1日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对于新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引导行政复议申请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或者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构,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

四、各级行政机关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准确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正在办理的存案,由该部门继续办理终结。由此发生的行政应诉案件,该部门作为单独被告或者共同被告依法应诉。2022年8月1日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对于新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引导行政复议申请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或者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构,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

四、各级行政机关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准确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3日

附件:青海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通信地址和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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