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等规定,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当事人应当退回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我局通过邮政EMS等方式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限期退回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现邮件因拒收等原因被退回。鉴于目前我局无法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将上述文书送达您处,现依法向鲍生俊、蒋莲2人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鲍生俊(身份证号码:6301211992****2259)于2021年7月重新就业,违规领取了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失业保险金共计12个月18360元。我局于2023年12月18日通过邮政EMS向您发出《责令限期退回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湟人社退决字〔2023〕第33号),现邮件因拒收被退回。
附件1:《责令限期退回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湟人社退决字〔2023〕第33号)
蒋莲(身份证号码:6321252000****0023)于2021年12月重新就业,违规领取了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失业保险补助金共计3个月3672元。我局于2023年12月18日通过邮政EMS向您发出《责令限期退回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湟人社退决字〔2023〕第35号),现邮件因过期被退回。
附件2:《责令限期退回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湟人社退决字〔2023〕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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