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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追回社会保险基金决定文书的送达公告
浏览:253次 时间:2024-05-07 来源:本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等规定,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当事人应当退回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我局通过邮政EMS等方式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限期退回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现邮件因拒收等原因被退回。鉴于目前我局无法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将上述文书送达您处,现依法向鲍生俊、蒋莲2人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鲍生俊(身份证号码:6301211992****2259)于2021年7月重新就业,违规领取了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失业保险金共计12个月18360元。我局于2023年12月18日通过邮政EMS向您发出《责令限期退回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湟人社退决字〔2023〕第33号),现邮件因拒收被退回。

附件1:《责令限期退回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湟人社退决字〔2023〕第33号)

蒋莲(身份证号码:6321252000****0023)于2021年12月重新就业,违规领取了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失业保险补助金共计3个月3672元。我局于2023年12月18日通过邮政EMS向您发出《责令限期退回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湟人社退决字〔2023〕第35号),现邮件因过期被退回。

附件2:《责令限期退回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湟人社退决字〔2023〕第35号)

如有异议,请来电来函反馈意见。

联系电话: 0971-2297513

 

鲍生俊《责令限期退回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pdf

蒋莲《责令限期退回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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