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西宁市湟中区禁止开垦陡坡地
范围划定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和《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等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指南》,我区对全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进行了划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区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77578.05公顷,分布在各乡镇(详见附件),矢量范围请到区水利局查询。
二、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三、已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四、违反本公告规定,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湟中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统计表
2.湟中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分布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