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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缓刑被撤销!检察监督保障办案质效
浏览:727次 时间:2023-03-28 来源:本站

近日,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法院对西宁市湟中区司法局建议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刑罚变更一案举行公开听证,我院派员出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并发表意见,原公诉机关湟源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湟源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湟源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及湟源县32名社区矫正人员旁听会议。

听证会上,湟中区司法局社会矫正指导科负责人马旭敏宣读了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撤销缓刑建议书、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就建议撤销缓刑的理由及法律依据作了说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发表了申辩意见。我院就是否同意撤消缓刑发表了监督意见。

合议庭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依据在案证据和法律规定,当庭裁定撤消缓刑,对陈某某收监执行。

我院积极派员参与撤销缓刑听证会既确保了刑事执行案件的办案质效,也是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表现。接下来,我院将继续坚持能动履职,进一步加强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刑罚权威性和公正性,为平安湟中建设提供更有力的检察保障。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社区矫正机构一般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如果原审人民法院与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向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执行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原审人民法院。

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副本同时抄送社区矫正执行地同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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