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名称:西宁市湟中区卫生健康局
二、办公地址:西宁市湟中区鲁沙尔镇通宁路156号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早上8:30-下午18:00
四、联系方式:0971-2233710
五、负责人姓名:甄启霞 李玉军
六、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直属机关委员会工作。承担重要文件起草、领导讲话、文件收发、会务准备、机要、档案、督查、督办、保密、信访、宣传、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精神文明、机关自身建设、工青妇,组织和实施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协调等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规划财务科:负责卫生单位经济运行分析并制订经济增长计划、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卫生装备、卫生事业经费核拨;制订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以及审计工作,指导卫生系统招标采购工作管理;负责财会内审人员继续教育;负责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实行医疗收费及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负责审核、监督、检查、管理全县医疗卫生服务收费的执行情况,财务会审及报表统计上报;负责全县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经济政策研究;制定卫生经济计划项目,并监督实施;负责局属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项目管理、票据管理、预算管理。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人事科:负责局机关和各医疗卫生单位的人事管理、人员编制、人才队伍建设、局机关和医疗卫生单位机构设置;负责卫生健康系统干部职工考核、考察、任免、调动、奖惩等工作;负责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包括人员招聘、资格考试、职称评审和评聘管理等工作。对接区人才办、编办、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相关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医政药政科:负责全区各级医疗机构监管,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监督检查和年度校验;负责全区新设医疗机构的现场审核和人员资质审核;负责各类医务人员执业准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负责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执业管理工作;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纠纷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实施医疗对口帮扶、下乡义诊工作;负责开展各种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继续医学教育、医务人员进修学习和培训工作;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和监督工作;负责实施医院重点专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负责监督临床采供血和用血安全管理。负责监督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和用药安全,落实药物政策;组织实施中藏医药事业发展。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疾控法监科:制订并实施全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基本公共卫生、卫生应急等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大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慢性非传染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和措施;负责全区疾病监测、疫情网络直报和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区饮用水监测及巡查工作;负责指导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疾病预防工作;组织开展各类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负责预防传染病生物制品供应、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负责组织全县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组织全区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和控制疫情、病情的蔓延; 负责全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制定全区重大公共卫生中艾滋病、结核病、鼠疫、包虫病及精神卫生等项目防治的规划及措施,并组织实施。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健康教育所:为政府拟订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提供科学依据,组织、指导全区社区和农村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制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规划、计划和考核评估标准,对全区各类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业人员及有关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知识和技能培训。组织宣传、推广健康教育有关的核心信息,推广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新成果。组织开展大众卫生科学知识传播活动。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七)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全区爱国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规范性文件,统筹协调各级各部门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中的关系,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组织、指导开展检查、监督各级各部门职责履行情况;负责开展全区城乡爱国卫生管理、检查和宣传工作,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发动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群众的文明卫生意识、城市意识和社会公德意识;组织指导全县城乡除"四害"活动,不断改善城乡环境卫生质量。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八)妇幼计生科:做好人口监测工作,负责做好孕产妇管理、儿童保健管理和计生服务指导,加强部门联系,动态掌握孕产妇、0-6岁儿童基本情况;落实生育政策,完善和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及时布置、督促、检查乡村两级妇幼计生保健工作,加强各乡镇(街道)、村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人业务培训和信息交流;开展经常性群众宣传性教育活动、计划生育家庭帮扶、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权益维护和流动人口服务。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九)医改办:围绕省市医改重点工作任务,负责全区医改工作的重点任务、宣传、调研、协调、培训、督办和医改信息统计、发布;协调联络区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医改政策的措施和建议;统一协调市卫生健康委有关职能科室医改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老龄健康科:负责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负责医养结合政策、标准和规范的具体落实;承担区老龄委的具体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一)红十字会:宣传、贯彻和执行各项红十字会法规和条例;组织开展救灾和医疗保障工作,依法募集物资和款项;配合上级红十字会或协助政府实施赈灾救援;协助政府开展人道救助,帮助改善弱势群体的生活健康;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工作,抓好红十字服务站建设,组织开展群众性现场急救知识技能培训;组建红十字救护队;普及应急救护和防灾、防病知识。组织红十字志愿者队伍,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组织开展先心病等疾病筛查和救治。完成上级红十字、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七、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卫生健康和中医药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政策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区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负责拟订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按规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四)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区级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指导协调基层老龄健康事业发展。
(五)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药物政策,组织实施国家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六)负责拟订和指导落实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和母婴保健等公共卫生监督、管理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负责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等工作。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落实职业卫生健康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调开展区级控烟履约相关工作。
(七)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监督管理。拟订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区医疗机构准入和评审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依法规范医疗服务市场。
(八)贯彻"坚持中西医并重,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方针,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拟订中医药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推进中医药传承和创新。统筹中西医发展,指导推进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九)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十)负责组织推进所监管的区属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按规定负责公立医院监管。组织指导所监管的区属公立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指导平安医院建设。
(十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组织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完善合理分级诊疗模式。
(十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完善并组织实施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
(十三)组织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相关科研项目。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辖区内院校医学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四)监督检查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落实,健全完善全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负责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统计、信息分析等工作,参与全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实施卫生健康工作领域国际交流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侨的交流与合作。统筹协调卫生健康对口支援工作。
(十六)按照规定管理区直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区级以上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按有关规定承担卫生健康行业安全生产相关职责。
(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