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湟中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481 时间:2015-11-18 来源:本站 公开目录: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xzgfxwj/2015-8189
主题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5-11-18
效力状态
有效
文 号
名 称
湟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湟中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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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康川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湟中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723

 

 

湟中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西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全面推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试点经验的通知》(宁府法〔2015〕11)精神,我县被确定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试点县。为做好此项工作,切实加强对全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县实际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通过加强监督管理工作使政府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相一致,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总体目标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使县政府、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下同)所属工作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下同)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协调衔接的要求,符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客观实际,有效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备案、清理工作程序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

制定机关送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当向县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领导批示;2、送审的公函;3、规范性文件草案3份;4、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说明;5、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及其它有关资料;6、征求意见的其它有关材料。

县法制办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符合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出具《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并核发编号;不属于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程序、主体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材料报送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报送单位补正材料。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

报备规范性文件应遵守以下几点:

1、报备时间为自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以内;

2、县法制办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三统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3、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报备机关是县人民政府,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报备机关为西宁市人民政府,同时还应当按照《青海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有关规定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4、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间隔必须在30日以上。少于30日的,应当在制定说明中阐明理由,否则视为不符合报备要求,暂缓备案登记。

(三)规范性文件清理

1、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2、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范围是:2014112015630,以县政府,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名义发布的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3、清理主体:清理主体是指有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及所属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规范性文件清理主体应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开展清理工作,即发文机关负责对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多个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的机关负责清理。

4、清理分工:对县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牵头组织清理,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以及政府所属相关工作部门应予以配合。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所主管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5、完成时限: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应于20151220前完成清理报备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及时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主管领导,建立精干队伍专门负责此次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形成长效机制。

(二)开门办理,接受监督。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鼓励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清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与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可以通过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途径向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审查建议。属于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审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三)周密布置,讲求实效。各乡镇、各部门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统筹考虑,周密安排。摸清拟制定、清理的规范性文件数目,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各单位法制机构或者相关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对拟制定、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分类整理,明确各工作阶段的时限,建立规范性文件基础数据库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效管理机制。

(四)认真细致,保证质量。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要认真细致,对每一份规范性文件都要认真审查,及时形成制定、修改、清理意见,对建议修订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要写明修订或废止的依据及理由,切实防止清理后规范性文件仍然违法的问题发生。

(五)加强督导,扎实推进。各乡镇、各部门领导和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对工作开展不力,应付了事的,要进行重点督导并跟踪落实,必要时报请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县政府将对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顺利完成,从而推动全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上新水平,更加有效地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