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湟中县扶贫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894 时间:2017-03-25 来源:本站 公开目录: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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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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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7-03-25
效力状态
有效
文 号
名 称
湟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湟中县扶贫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HZFS01—2017—0002

 

 

 

 

 

 

政办201759

 

湟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湟中县扶贫专业合作社

(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康川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县扶贫办拟定的《湟中县扶贫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321

抄送:沈有珊副县长。

湟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21日印发

共印20

 

湟中县扶贫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

申报认定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发挥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中的作用,经一年的试行和审计署郑州特派办的审计意见,现将原制订的《湟中县产业化扶贫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第一条 扶贫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认定范围

(一)在湟中县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的专业合作社(企业);

(二)经营范围以种植、养殖、乡村旅游、民族文化产业、造林绿化、农林畜产品加工流通为主业的专业合作社(企业);

(三)在贫困地区建立原材料生产经营基地的专业合作社企业

(四)帮扶单位注资援建的合作社。

第二条 扶贫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认定条件

(一)专业合作社(企业)信用良好。

(二)采取多种有效形式与贫困村和贫困户签订带动帮扶协议,具有一定的带动辐射能力。专业合作社带动贫困户10户以上(全村贫困户少于10户的,专业合作社带动贫困户应达到该村贫困户总数的30%以上),对同一贫困户多种方式带动的按1户计算。具体带动方式为:

1、自主经营、服务带动模式。即贫困户自主经营,专业合作社(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指导或产品销售的扶贫模式;

2、生产要素入股模式。贫困户可以用产业扶持资金、农机设备、土地入股给专业合作社(企业),参与利润分配。同时贫困户通过到专业合作社(企业)务工的方式,取得工资性收入;

3、土地流转模式。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贫困户以土地转包、出租、反租倒包等多种形式集中到专业合作社(企业),由专业合作社(企业)经营贫困户土地,贫困户在拿到土地流转租金的同时,还可以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通过就地务工或到其它行业进行劳务输出增收;

4资产收益模式。对无发展能力的贫困户,以合作社+贫困户”“公司+贫困户的形式与贫困户签订分红协议,年底按时足额分红,带动贫困户脱贫;

5、托管代养模式。对自身无生产经营能力或无发展能力的贫困户,将自身购买的牲畜托管到专业合作社(企业)统一养殖,由专业合作社(企业)对农户按协议分配利益,带动贫困户脱贫。

6、垫付资金(实物)模式。对发展资金短缺贫困户,合作社(企业)以提前垫付种子、种苗、化肥、农药、畜种、饲料,提供畜棚、摊位、农机耕收的形式带动贫困户脱贫。

7、吸纳贫困户劳动力就业的专业合作社(企业)

8、其它方式带动贫困户。

(三)企业带动贫困户须在30户以上

第四条 申报材料

申报扶贫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作社(企业)相关基本资料;

(二)申报扶贫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的申请书;

(三)专业合作社(企业)的简介;

(四)帮扶带动贫困户的相关材料(帮扶协议和花名册等);

(五)承诺书(承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第五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合作社(企业)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审核并填写初审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同意推荐的填写推荐意见并盖章后报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审核组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

(二)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召开专门会议,初步确定湟中县扶贫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报县脱贫攻坚指挥部确定。

第六条  结果应用

(一)对认定的扶贫专业合作社,根据带动贫困户脱贫的数量、方式和增产、增收及社会效益综合评定,优中选优一次性给予50万元以下的奖励补助也可享受其它扶贫优惠政策。

(二)对认定的扶贫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按基准利率给予贴息。

对未认定为扶贫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的合作社(企业)按基准利率以每带动1户贫困户给予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出台前已认定的扶贫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按照本办法予以重新审核。 

第八条  本办法与省市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省市政策为准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原《湟中县产业化扶贫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办法(试行)》(湟政〔2016〕39201637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