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湟中县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612 时间:2017-05-20 来源:本站 公开目录: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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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zgfxwj/2017-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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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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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0
效力状态
有效
文 号
名 称
湟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湟中县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通知

HZFS01-2017-0003

 

 

 

 

 

 

政办2017121

 

湟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湟中县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康川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拟定的《湟中县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516

抄送:沈有珊副县长。

湟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16日印发

共印20

 

 

 

 

湟中县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县以工代赈管理,使以工代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青海省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种扶持政策,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以工代赈资金是国家政策性扶贫专项资金。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当地贫困农牧民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农牧民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二条以工代赈投入用于重点扶持的贫困地区,并向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脱贫难度大、基础设施薄弱的贫困地区倾斜。

第三条以工代赈建设重点是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牧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牧区小型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内容是县乡村公路、小型农田水利、人畜饮水、基本农田、草场建设和小流域治理等。

第四条县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以工代赈资金与项目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是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基本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建设任务、项目规划、投资规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配套措施等。

第六条县发展改革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下,根据省市县扶贫开发规划,编制本地区以工代赈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七条以工代赈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年度计划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指导,与省市扶贫方针政策相协调,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八条以工代赈项目年度建议计划由县发改部门根据省市对以工代赈的要求和规划、本地实际和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商县有关部门编制。建议计划基本内容包括本年度以工代赈的资金规模、建设内容、工程效益及项目备案表等。

第九条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县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市上下达的以工代赈计划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下达到建设单位。

第十条年度计划编制上报时间要求。以工代赈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要根据市发改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县市级,由县级发改部门负责向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提出编制要求,有关部门视投资额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发改部门编制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经县政府审定后,于当年10月底前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和计划进度。因特殊原因需调整计划的,必须逐级上报,履行报批手续,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县发展改革局依据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建立以工代赈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以工代赈建设规划中的项目,应当与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互相衔接。

第十三条以工代赈要依据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实行项目管理。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促项目单位组织开展以工代赈项目前期工作,列入建议计划的项目,前期工作要完备,审批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四条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成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单位组织所在地农民积极参加工程建设,并优先安排建档立卡贫困农民参加。尽量提高劳务报酬占总投资比重,做好劳务报酬发放工作。劳务报酬发放应当公开、足额、及时,严禁克扣、拖欠。

第十五条县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投资体制改革要求,对以工代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按规定权限上报上级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单项工程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单项工程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市县发展改革委审批。设计文件由相关的主管部门按上述规模分级组织审批。

第十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行业规范和以工代赈项目费用标准编制。

第十七条以工代赈项目实施,除技术要求比较高的,地方政府、建设单位要尽最大可能雇用项目所在地贫困农民投劳修建,使贫困农民取得相应的劳务报酬,增加贫困农民货币型收入。在项目前期工作和计划安排中,应当结合当地农民务工收入水平确定劳务报酬。

第十八条以工代赈项目要按照工程设计标准施工,确定每项工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技术复杂、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实行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及竣工验收制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必须加强对以工代赈建设项目的管理,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落实后期管护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招标、施工、监理、财务、验收等档案的管理,长期保存劳务报酬发放档案。

第十九条以工代赈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分级组织验收。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决算报告、工程质量检验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初验报告及其它资料等。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以工代赈资金管理按照《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以工代赈资金分配计划和项目投资计划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财政部门依据以工代赈项目投资计划及时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以工代赈资金必须设置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以工代赈资金。以工代赈项目设计费、咨询费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更不能增项收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以工代赈项目应当实行公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公告、公示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资金规模和来源、工程标准和效益、劳务报酬发放、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

第二十四条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以工代赈项目和资金检查、稽察制度,并配合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以工代赈项目和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第二十五条对以工代赈资金使用中存在拖欠、截留、挥霍、挤占、挪用的,责令限期归还,如数追缴,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骗取、贪污、挪用以工代赈资金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发展改革部门配备以工代赈工作人员,负责以工代赈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县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激励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适当形式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开展学习、交流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本管理办法由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