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湟中县财政支农扶贫融资担保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351 时间:2017-12-22 来源:本站 公开目录: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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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zgfxwj/2017-8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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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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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2
效力状态
有效
文 号
名 称
湟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湟中县财政支农扶贫融资担保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HZFS01—2017—0005

 

 

 

 

 

 

政办2017155

 

湟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 湟中县财政支农扶贫融资

担保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康川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县财政局拟定的《 湟中县财政支农扶贫融资担保平台实施方案》,已经县脱贫攻坚指挥部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湟中县财政支农扶贫融资担保平台

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健全完善三农融资担保机制,引导和鼓励金融部门加大支农信贷投入力度,向扶贫对象和扶贫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和信贷担保,加快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人民银行西宁支行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金融支持扶贫产业带动精准脱贫的指导意见》(西中支〔20175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成立组织机构

成立由分管扶贫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各乡镇长和财政、农牧、扶贫、供销联社、林业、信用联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湟中县财政支农扶贫融资担保平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牧和扶贫开发科技局,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县支农扶贫融资担保工作。

二、运作模式

 (一)建立担保资金平台。以现有财政支农融资担保平台为依托,筹集担保资金1850万元(原有财政支农融资担保平台担保资金1150万元,新注入财政扶贫担保资金700万元),担保资金在县农村信用社专户储存、封闭运行。财政、农牧、扶贫等相关部门,可根据金融机构县域扶贫产业贷款发放整体情况逐年增减风险防控资金。

 (二)放贷规模。依托湟中县财政支农扶贫融资担保平台,信用社按不低于财政注入担保金的5倍发放支农扶贫贷款,支持支农扶贫工作。

 (三)贷款额度。每个贫困户扶贫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含);带动贫困户或与贫困户联系紧密的能人大户、家庭农牧场最高额度为50万元(含),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最高额度为100万元(含),产业化龙头企业最高额度为200万元(含)。各经营主体贷款需提供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花名册、帮扶协议(帮扶方式详见湟政办201759号文)等相关资料。

(四)贷款期限。财政支农扶贫融资担保资金贷款期限13年,一般不超过3年。

(五)贷款利率。贫困户能人大户、家庭农牧场、专业合作社和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贷款利率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六)担保方式。财政支农扶贫融资担保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能人大户、家庭农牧场、专业合作社和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贷款主体提供担保。确需超出最高贷款额度的,需提供相应担保。

三、扶持对象

扶持对象为全县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与贫困村、贫困户联系紧密,带动贫困群众脱贫致富能力强的能人大户、家庭农牧场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和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

四、扶持时限

201711日起至脱贫攻坚期结束。  

五、申请条件

贷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是建档立卡贫困户符合三有一无条件。

2、借款人具有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

3、扶贫贷款必须用于扶贫产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4、能人大户、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经济组织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当地实际的产业发展要求,并和带动贫困户发展相联系。

5、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记录。

对有以下行为的借款人不予办理贷款:

1、有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记录的;

2、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3、从事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令禁止业务的。

、贷款流程

1、贫困户贷款操作流程。贫困户贷款额度根据《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精准扶贫贫困户评级办法》评定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为5万元(含)。具体操作流程:

贫困户自愿申请所在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推荐所在信用社审批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将《湟中县财政支农扶贫融资担保贷款申请推荐表》上报县信用联社县信用联社到县财政支农扶贫融资担保平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并出具担保函。

2、经营主体贷款流程。能人大户、家庭农牧场、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产业化龙头企业由县财政支农扶贫融资担保平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对扶持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入户实地调查,收集相关资料,经调查、筛选、审定后确定贷款额度,将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推荐至县信用联社。具体操作流程:

扶持对象自愿申请所在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农牧、扶贫等部门审核推荐县财政支农扶贫融资担保平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审定后确认额度,出具担保函推荐至信用联社信用社调查审批发放贷款。

3、贷款资料的审核和贷款审批按照湟中县信用联社现行制度办法执行。

4、《湟中县财政支农扶贫融资担保贷款申请推荐表》一式份,一份县农牧和扶贫开发科技局留存,一份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留存,一份由贷款信用留存

、贷款归还方式及贴息

(一)贷款归还方式。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采取按季结息到期一次还款方式。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采取按季结息、分期还款或一次性还款方式。

(二)贷款贴息。银行贷款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和各类经营主体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脱贫,形成的贷款利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贴息。贫困户贷款贴息由信用联社每季末向县扶贫办申报,县扶贫办和财政局审核贷款信息,符合贴息要求的,按季度将贴息资金转入信用社,由信用社将贴息资金转入贫困户个人账户中。能人大户、家庭农牧场、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产业化龙头企业自行向县扶贫办申报贴息,由县扶贫办和财政局审核贷款信息,符合贴息要求的给予贴息。

风险防控和补偿

(一)风险防控。为确保贷款放得出、管得住、收得回、有效益,信用社要建立健全防控机制,加强贷款风险防控,制定出台贷款申请使用、审核调查、监督管理、按期偿还的具体管理办法和措施。通过布告公告、电话通知等方式进行贷款到期提示,提醒农户按期偿还贷款,确保贷款按期足额还本,严防逾期或形成不良贷款。贷款不良率超过5%时,应停止发放贷款。

(二)风险补偿。一是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期收回形成不良贷款的,数额较小的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由信用社组织清收,限期偿还;数额较大的采取法律手段,依法追偿。逾期90天仍不能偿还的,进入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照风险共担机制的要求进行承担,财政担保金代为清偿40%,信用社承担60%二是对照上述补偿方式补偿后又收回的不良贷款本息,信用社要按照风险补偿比例退补财政支农扶贫融资担保金。三是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死亡不足以清偿贷款扶贫办、财政局、农牧局、信用社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做特殊处理。

、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广泛宣传。财政支农扶贫融资担保平台支持金融扶贫工作是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村经济组织生产资金短缺难题,有效满足脱贫攻坚和农村经济发展金融需求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使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确保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不遗漏、不缺失。

(二)明确职责,密切协作。财政支农扶贫融资担保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农牧局、林业局、扶贫办、供销联社、审计局、监察局信用联社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扶持对象贷款资格的初审,配合农牧、扶贫等部门对扶持对象进行资信和生产经营情况的调查,协助信用社开展到期贷款催收工作。农牧、林业、供销联社等部门负责扶持对象申请支农扶贫信贷资金产业可行性的审核及推荐。扶贫部门负责贫困户及各类经营实体扶贫贷款的审核推荐,并及时向信用联社转付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财政局负责财政担保金的筹集和监管,监控财政支农扶贫融资担保平台运行。信用联社要履行承诺,为扶持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切实做好贷后风险防控和欠款追偿;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实际发生的贷款主体名单及其贷款、还款、欠款、追偿、补偿金额等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县财政局。审计部门加强对财政支农扶贫融资担保平台贷款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检查。监察部门对财政支农扶贫融资担保平台贷款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三)加强沟通,完善机制。各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财政支农扶贫融资担保平台金融扶贫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健全完善工作制度。要注重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向省、市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工作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