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湟中县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浏览:469 时间:2017-03-13 来源:本站 公开目录:政府办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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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bwj/2017-7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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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7-03-13
效力状态
有效
文 号
名 称
湟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湟中县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康川街道办事处,县环境保护局、监察局、司法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林业局、农牧和扶贫开发科技局、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城镇管理局、公安局:

现将《湟中县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39

送:县委政法委,县法院、检察院,赵冬县长,王晓红副县长,

张恒山书记,王玉德副县长。

湟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9日印发

 

 

湟中县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为依法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破坏全县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态度,坚决打击违法行为,该依法予以停产、限产、吊销证照的一律停产、限产、吊销证照;依法予以移送拘留的一律移送拘留;达到刑事立案条件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维护全县环境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各部门合作联动,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决定成立湟中县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长:赵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王晓红 县委常委、副县长

张恒山 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王玉德 副县长

马汝慧 县法院院长

谭志轶 县检察院检察长

员:张文豪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陈占有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李海明 县监察局局长

陈付财 县司法局局长

张永山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康贵庭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

  县林业局局长

宋邦发 县农牧和扶贫开发科技局局长

罗少华 县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胡生玉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局长

县城镇管理局局长

 汪贵元 县公安局副局长

梁增虎 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各乡镇乡镇长、康川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局,陈占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协调全县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查处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县各类工业企业、养殖场等违法排污和违法处置固体废物现象的调查取证工作,并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

县委政法委:指导司法机关开展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审理查处工作,督促政法部门依法处置环境违法案件。

县公安局:负责保障执法人员执法活动,审查、调查、办理各部门移送的破坏环境案件,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县法院:负责破坏环境违法案件的审判工作。

县检察院:负责审查各单位移交的破坏环境案件,并及时提起讼诉。

县监察局:负责对各执法部门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情况及时进行追责。

县司法局:负责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调查处理全县非法开采砂石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行为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依法处罚全县各类建筑工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林业局:负责调查处理全县违法占用林地、乱砍滥伐林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行为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县农牧和扶贫开发科技局:负责调查处理全县河道附近养殖、屠宰场和屠宰点私屠乱宰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行为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县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县有环境违法行为的无证经营企业进行依法处罚和取缔。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负责对全县无证销售煤炭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城镇管理局:负责对全县拆迁工地、道路渣土运输中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康川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动态巡查工作,协助配合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开展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关停和取缔工作。

三、行动步骤

第一阶段:排查阶段(310-331日)。各行业主管部门全面查处县域内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重点对非法开采砂石破坏生态环境、企业违法排污、建筑工地及渣土拉运扬尘污染、破坏林地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第二阶段:处罚阶段(41-531日)。对调查核实的各类违法案件,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司法机关进行打击处理,按照省市关于环境违法案件顶格处罚的要求进行严判重罚。

第三阶段:督察阶段(61-6月30日)。对专项行动期间处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督察,落实处罚措施,对督察中发现经处理后仍不整改违法行为的企业一律采取停产、关闭等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单位一把手带头亲自抓落实,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根据本方案要求,认真研究制定本行业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措施,明确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确保取得实效。

(二)密切协调配合。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做到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工作中需要多个单位协调配合的,要及时沟通,确保工作不发生梗阻,保质保量完成专项整治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两办督查室及专项行动办公室要对全县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及各单位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明察暗访,若发现各单位、部门不全面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进行处罚,责任落实不到位,报组织、监察部门进行追责。

(四)加强源头管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以此次环境违法行为查处行动为契机,认真剖析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根源,坚持整治与管理并重,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以整治促自觉、以自觉促管理、以管理促规范,切实巩固整治成果。

各单位和部门于每月31日前将专项行动中查处的案件及处理结果上报专项行动办公室,同时报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罚款复印件、整改落实照片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