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湟中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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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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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湟中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湟中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推进落实湟中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科学决策环境保护政策。根据《青海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青政办〔2017215号)和《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宁政办〔2017105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依照依法普查的总体原则数据质量控制程序污染源普查各项管理制度以及技术规定,开展湟中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紧迫性、重要性,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单位要建立沟通协调和数据共享机制,定期调度工作进展,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同时,内各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调查,要积极配合普查工作如实填报普查表,提供有关资料。

二、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全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防控环境风险、改善环境质量、服务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内容及技术路线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范围普查对象为湟中县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 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2. 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 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城乡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 移动源。普查对象为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 工业污染源

普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 农业污染源

普查内容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 生活污染源

普查内容包括: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 移动源

普查内容包括: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四)普查技术路线本次污染源普查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名录库获取方式,以基本信息与排放信息分开获取的形式,结合多种方法对比核定污染物排放的技术路线。

1.工业污染源。工业源全部为固定源,采取全面入户登记调查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按照分行业、分类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配合做好伴生放射性矿普查。

2.农业污染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工厂化水产养殖场等固定源采取全面入户登记调查;非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种植业等分散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经县农牧局审核后,报县污染源普查办公室统一汇总上报。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入河排污口为固定源;城乡居民能源消费和废水情况等为分散源。

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5.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燃油销售数据和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三、工作进度安排

普查工作按照国家和上的总体要求分阶段组织实施,2017年开展前期准备和清查建库工作;2018年全面完成污染源普查工作;2019年完成污染源普查成果总结与发布。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底前,组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立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建立普查工作机制。

(二)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底前,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普查工作根据国家下发的名录信息,完成工业源41个工业行业产业固定源入户清查、名录清查、筛选,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配合完成8个行业15类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放射性指标初测与筛查,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利用现有工作基础确定生活源锅炉调查清单;按照《市政排污口调查、监测技术规定》,完成全县入河排污口实地排查和水质监测。

组织开展全县污染源基本信息和活动水平数据采集、录入,核算各类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开展本级质量控制,数据审核、汇总,上报污染源普查结果。

(三)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完成污染源普查自查评估总结及成果分析应用。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湟中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协调全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各单位要按要求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抽调工作人员开展普查工作。各单位要积极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做好全县普查工作。

(二)经费保障财政局对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后按时,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质控保障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每一个数据落实到人,并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如有以上行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依托省环保业务专网,通过污染源普查业务系统进行数据报送,确保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送网络畅顺。

(四)宣传保障。积极开展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污染源普查的顺利实施创造全面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

 

湟中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职责分工

 

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有关宣传活动。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对环保局分年度做出的普查经费预算进行审核、报请政府同意后,分年度安排、拨付级专项资金,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全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工作方案、经费预算方案,组织全普查工作培训,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普查工作。负责普查数据汇总、分析和成果应用及上报。

县水务局:负责全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的普查工作。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管理局:负责全县集中式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集中处理单位)的普查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提供房屋建筑和工地工程机械数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

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县农牧和扶贫开发科技局:负责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农业机械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提供全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医疗废物产生、处置情况。

县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辖区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提供人口、煤炭消耗以及有关宏观经济资料等信息。

各相关单位按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要求,认真履行部门分工职责,积极完成承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