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湟中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419 时间:2015-08-10 来源:本站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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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wj/2015-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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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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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湟中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康川街道办事处: 现将《湟中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湟中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试行)

2015年8月7日

 

 

湟中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加快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职业农民,努力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全面促进现代农业健康稳定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将农业作为主业来经营,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和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技能,并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管理是指对经过教育培训,基本达到湟中县新型职业农民标准的农业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指导与服务,对合格者颁发湟中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评价活动。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是农业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管理能力的证明,是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湟中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产业包括马铃薯、油菜、蚕豆、中藏药材、蔬菜果品种植和畜禽养殖、农产品加工等。 第六条 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职业农民的教育培训、资格认定、产业扶持、指导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及资格认定要坚持政府统筹、农民自愿、动态管理的原则,在培育对象选择、教育培训、资格申报和认证过程中,坚持公开、公正、平等择优、德绩并重。 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纳入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范围:年龄在16-60周岁之间,长年从事农牧业生产,掌握现代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和技能;有科学发展理念,熟悉农业农村政策法规,注重农牧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发展现代特色农牧业的意识和水平。根据产业不同,我县新型职业农民分三个类型,每个类型分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具体认定时,可参照《湟中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详见附件)。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九条 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县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考试考核、资格认定等日常组织工作。 第十条 青海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湟中分校(以下简称县农广校)负责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学员组织、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和实践基地建设、考试考核等工作。 第四章 认定发证 第十一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时,先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意见,再报县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审定后,颁发湟中县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具体程序如下: (一)经过培训指导、考核合格的职业农民,可在培训单位领取《湟中县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育培训单位统一组织向县级主管部门申报; (二)县级主管部门集中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考核评定,考评通过后,由县人民政府颁发湟中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县培训单位申报认证时要向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湟中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审批表》和《湟中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汇总表》,各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在每年12月集中申报、认定。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在我县农业创业就业的外地人员,可按照有关政策和程序参加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及资格申报认定。 第十四条 对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动态管理,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应由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复核年检,对达不到湟中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标准的人员,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应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依法有效保护农业生态和农业资源。对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破坏农业生态资源等行为的职业农民,注销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对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又长期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注销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只限本人使用,涂改、转让无效。因故需要补发、换发资格证书的,可向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补发、换发资格证书。 第六章 扶持奖励 第十八条 持《湟中县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职业农民,享受在土地流转、涉农项目、创业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具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优势农产品基地、农田道路等涉农项目应重点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新型职业农民可优先享受土地流转、农资、农机等农牧业补贴。从事规模经营和设施农牧业的新型职业农民,按照有关规定可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优先办理所需用电服务。 第二十条 各涉农部门对从事农牧业科研和技术推广的职业农民,优先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指导服务,普及应用特色高效品种和先进技术。 第二十一条 对从事自主创办农业生产经营项目、合伙创办农业企业和创办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职业农民优先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贷款。 第二十二条 完善农业生产经营保障体系,创新银保合作方式,探索建立"农业+金融+保险"的模式;保险机构应加大对职业农民的支持力度,积极开发保险品种,扩大保险范围。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职业农民,按有关规定减征、免征营业税、所得税;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第二十三条 鼓励新型职业农民创建农产品品牌,对取得品牌认证、商标注册的职业农民给予适当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牧民,优先申报承担涉农项目;组建专业合作社的,可优先申报示范合作社。 第二十四条 完善新型职业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积极出台医疗保险、养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扶持力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湟中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试行) 一、生产经营性 生产经营型指以家庭生产为基本单元,开展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组织化生产的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等。 (一)马铃薯、油菜、蚕豆产业 湟中县新型职业农民应具备长年从事马铃薯、油菜、蚕豆种植产业,达到一定规模,在同等土地和物质条件下,单产明显超过当地平均水平,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具体标准: 1、初级职业农民 (1)16-60周岁之间,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长期从事种植业生产。 (2)经营规模:种植油莱、马铃薯、蚕豆等作物在5 0亩以上,经营水平较高。 (3)年收入应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10倍,且收入大部分来自于农作物种植。 2、中级职业农民 (1)18-60周岁之间,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2)经营规模:种植油菜、马铃薯、蚕豆等作物在100亩以上,有较高的理论基础和管理技术,能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在村上能够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有较高的群众声望。 (3)年收入应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20倍,且收入大部分来自于经营农作物所得。 3、高级职业农民 (1)18-60周岁之间,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2)经营规模:种植油菜、马铃薯、蚕豆等作物在2 00亩以上,有较高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在村上能够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有较高的群众声望。 (3)年收入应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倍以上,且收入大部分来自于经营农作物所得。 (二)蔬菜果品产业 新型职业农民应具备长年从事蔬菜果品生产,达到一定规模,在同等土地和物质条件下,单产明显超过当地平均水平,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具体标准: 1、初级职业农民 (1)16-60周岁之间,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 (2)经营规模:种植温室蔬菜果品2亩以上或露地蔬菜10亩以上,经营水平较高。 (3)年收入应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10倍,且收入大部分来自于蔬菜果品生产。 2、中级职业农民 (1)18-60周岁之间,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2)经营规模:种植温室蔬菜果品4亩以上或露地蔬菜20亩以上,有较高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帮助蔬菜种植户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在村上能够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有较高的群众声望。 (3)年收入应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20倍,且收入大部分来自于经营蔬菜果品所得。 3、高级职业农民 (1)18-60周岁之间,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2)经营规模:种植温室蔬菜果品在10亩以上或露地蔬菜40亩以上,有较高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在村上能够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有较高的群众声望。 (3)年收入应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倍以上,且收入大部分来自于经营蔬菜果品所得。 (三)中藏药材产业 1、初级职业农民 (1)16-60周岁之间,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 (2)经营规模:种植中藏药材5亩以上,经营水平较高。 (3)年收入应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10倍,且收入大部分来自于中藏药材生产。 2、中级职业农民 (1)18-60周岁之间,具有初专以上学历。 (2)经营规模:种植中藏药材10亩以上,有较高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帮助中藏药材种植户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在村上能够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由较高的群众声望。 (3)年收入应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20倍,且收入大部分来自于经营中藏药材所得。 3、高级职业农民 (1)18~60周岁之间,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2)经营规模:种植中藏药材20亩以上,有较高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在村上能够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有较高的群众声望。 (3)年收入应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倍以上,且收入大部分来自于经营中藏药材所得。 (四)养殖产业 从事养殖业生产,达到一定规模,在同等投入条件下,养殖水平超过当地平均养殖水平,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 1、初级职业农民 (1)16-60周岁之间,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 (2)养殖规模:养殖牛10头或猪50头、羊50只、家禽100只以上,经营水平较高。 (3)年收入应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10倍,且收入大部分来自于养殖。 2、中级职业农民 (1)18-60周岁之间,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2)养殖规模:养殖牛20头或猪100头、羊100只、家禽200只以上,有较高的理论基础和管理技术,能帮助养殖户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在村上能够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有较高的群众声望。 (3)年收入应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20倍,且收入大部分来自于养殖所得。 3、高级职业农民 (1)18-60周岁之间,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2)经营规模:养殖牛40头或猪200头、羊200只、家禽400只以上,有较高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在村上能够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有较高的群众声望。 (3)年收入应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倍以上,且收入大部分来自于养殖经营所得。 (五)农产品加工 主要从事农产品加工,达到一定规模,对本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效应,帮助农民增收致富或农产品加工形成品牌的业主。具体标准:初级职业农民,16-60周岁之间,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年纯收入5万元以上。中级职业农民, 16-60周岁之间,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年纯收入10万元以上。高级职业农民, 16-60周岁之间,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年纯收入15万元以上。 二、专业技能型 专业技能型是指在农业企业、现代农业园区、专业合作、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中,专业从事某一方面生产经营活动的骨干农业劳动力,主要包括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具体标准:初级职业农民,16-60周岁之间,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在经营主体中从事专项工作一年以上,主要收入来源于该项工作,净收入2万元以上。中级职业农民, 18-60周岁之间,具有初中以上学历,从事专项工作一年以上,主要收入来源于该项工作,净收入6万元以上。高级职业农民, 18-60周岁之间,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从事专项工作一年以上,主要收入来源于该项工作,净收入9万元以上。 三、社会服务型

社会服务型是指在经营性服务组织中或个体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包括农机手、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村经纪人、农村信息员及全科农技员等。从事提供农产品供求信息,传播科技信息,贩销农产品等各种中介服务活动,有益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并获得一定经济收入的农村劳动者。具体标准:初级职业农民,16-60周岁之间,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纯收入5万元以上。中级职业农民, 18-60周岁之间,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纯收入10万元以上。高级职业农民,18-60周岁之间,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纯收入15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