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湟中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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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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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湟中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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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康川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省驻县各单位:

《湟中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3月29日

 

湟中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加强县政府及全县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省驻县各单位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及时、准确的发布有关信息,澄清事实,释疑解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地避免、缩小和消除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为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制定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2月11日印发)、《青海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参照《西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分类分级

本预案中,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互联网舆情等。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由国务院成立应急指挥机构或授权主管部门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牵头组成指挥机构处置的具有全局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指挥处理、造成局部影响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在本县发生的、由县政府或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政府部门、省驻县单位直接处置的、影响较小的突发公共事件。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我县范围内的、需县政府或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政府部门、省驻县单位负责处置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互联网舆情等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新闻发布工作。

(五)工作原则

1、及时主动,准确把握。事件发生后,力争在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稳定公众情绪,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及新闻媒体的不准确报道,掌握新闻舆论的主动权。

2、加强引导,注重效果。提高正确引导舆论的意识和工作水平,使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有利于全县的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置。

3、严格制度,明确职责。进一步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加强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严格执行新闻发言人工作制度。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按照上级部门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执行。对于发生在我县境内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政府部门、省驻县单位组织协调,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局、县新闻中心负责归口管理新闻发布。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政府部门、省驻县单位严格遵循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处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不得随意提高处置级别。未经授权或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发布。对违反工作纪律,蓄意封锁或随意散布消息,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组建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作为县政府成立的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组长:由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的县政府领导担任;

副组长:由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局及负责事件应急处置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政府部门、省驻县单位负责人担任。

成员: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新闻发布组、舆情监控组、综合协调组和新闻中心四个工作小组。由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及事发相关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政府部门、省驻县单位派员组成。

(一)新闻发布领导小组职责

1、按照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授权,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发展,启动各工作小组,有关部门迅速派员集中办公;

2、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贯彻上级指示精神;

3、审定新闻发布方案,决定新闻发布内容,负责新闻发布;

4、协调沟通采访事件的记者;

5、指导媒体加强宣传和公共教育,加强舆论引导,消除社会恐慌心理;宣传事件处置知识、宣传处置工作中的突出事迹和模范人物;

6、收集、跟踪县域内外舆情,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通过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引导舆论。

7、落实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1、负责事件直接处置或应急管理职能的县政府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有关新闻发布工作;主动配合宣传、广电等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事件相关信息;拟定新闻发布内容,审核新闻通稿;参与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视情况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2、县委宣传部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舆情,组织舆论引导。向市委宣传部报告情况,并遵照指示开展工作。

3、各成员单位按照县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安排,在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明确分管责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协同做好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4、及时向市主管部门报告并请求协助,做好互联网监测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并听取相关指示。

(三)各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1、新闻发布组:由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局、事发相关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政府部门、省驻县单位及负责事件处置的县政府部门组成,负责制订新闻发布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组织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

2、舆情监控组:县委宣传部负责请求市主管部门协助,建立突发公共事件舆情信息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协调县广播电视局、县公安局等相关单位,做好舆情分析研判和汇总报送。

3、综合协调组: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和负责事件处置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政府部门、省驻县单位等组成,负责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的运转,情报信息的上报及通报,受理记者的采访申请及记者协调沟通等工作。

4、新闻中心:由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局、县政府办公室和负责事件处置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政府部门、省驻县单位等组成,负责组织新闻发布会,为事件现场采访的记者提供采访和发稿服务。

三、新闻发布应急响应分级

(一)I级:国务院成立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授权主管部门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二)II级: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组成指挥机构处置的、具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三)III级:省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指挥处置、造成局部影响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四)IV级:在本县发生的、由本县人民政府直接处置、影响较小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四、I级、II级、III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宣传部门的领导下,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湟中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按上级要求和部署做好相关的新闻发布、应急响应和舆论引导工作。

五、IV级应急响应

发生在本县、影响一般或较小的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响应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处置机构或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新闻办请示、报告,听取指示和意见。事发相关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政府部门、省驻县单位严格遵循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处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新闻发布工作,不得随意提高发布级别。属于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一般由其管理部门或行业新闻发言人负责新闻发布,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局给予配合、协调和指导。

(一)启动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后,经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成立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并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组长向成员传达上级和县委、县政府指示精神,分析形势,部署任务,明确工作要求,建立各项工作机制,落实各工作小组和工作人员责任。

1、启动新闻发布方案审批机制

迅速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发布内容,报县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在组织新闻发布过程中,如遇到难以把握的重大、敏感问题,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请示,并遵照指示迅速组织落实。

2、启动新闻发布机制

按照批准的新闻发布方案,有关工作小组负责及时组织有序的新闻发布。新闻发布方式主要有:通过政务新媒体平台及网站发布、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媒体采访、提供新闻稿、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

发布人通常由县政府新闻发言人或负责事件直接处置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政府部门、省驻县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担任(新闻发言人设"AB角"双岗制)。采访应优先安排接受主要新闻媒体的采访。视情况,经县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授权,通过湟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湟中电视台或"微湟中"政务新媒体平台等渠道发布,第一时间对外发布事件相关内容,掌握舆论主动权。

3、启动记者采访管理机制

由有关工作小组及时受理记者的采访申请,向记者提供事件有关信息,必要时迅速设立临时服务机构,提供电话、传真、上网以及电视信号传输等服务,为记者的采访报道提供方便;同时做好对记者的采访组织、现场管理、安全防护及引导工作。

4、启动舆情跟踪和通报机制

县委宣传部要及时请求市主管部门协助,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突发公共事件舆情信息收集,汇编舆情专报,上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委、县政府及应急指挥机构,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提供依据。

5、启动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机制

迅速开展有效的网上舆论管理和引导工作,及时向市主管部门汇报情况,请求封堵或删除网上虚假有害信息。

6、启动突发事件现场境外记者采访管理机制

按照调控总量、持证采访、提供便利、依法管理的要求,明确现场采访管理职责。及时请求市外宣办、外侨办协助,做好对境外记者的管理;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和报道需要,适度调控要求赴现场采访的境外记者数量,必要时核发现场采访证件,未持证件者不得进入现场采访。

(二)新闻发布工作要求

1、及时准确。要建立健全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快速反应机制,新闻发布既要争取发布时效,又要确保信息准确。情况较为复杂的突发公共事件,在事态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公共猜测和恐慌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已认定的简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再作后续详细发布。

2、把握适度。新闻发布既要使公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又要讲究策略,认真策划,循序渐进,确保事件处置工作顺利开展。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要适时、适度,要有助于公众对事件的正确了解,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有助于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事件的处置,消除和化解公众恐慌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3、突出重点。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争取先入为主,打好主动仗。除及时发布事件造成的伤亡、损失和影响等信息外,应着重报道各级党委、政府妥善处置事故的进展情况,有关部门已采取的防范应急措施;引导社会公众以健康的心态面对突发事件,并宣传报道相关的知识。

4、分类处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危及公共安全并造成广泛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组织新闻发布。涉及重大政治性、群体性事件,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形象的事件,以及其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一般不作公开报道,可通过内参反映。确需公开报道的,要按照上级指示精神,统一部署,授权发布。

(三)记者采访管理要求

1、要为记者采访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服务和方便,确保记者正当的采访权益。

2、对境外记者经批准采访突发公共事件,既要尽可能提供方便条件,又要加强组织管理。

3、经县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在事发现场设立临时新闻服务中心,中心要及时为到现场采访的记者提供信息并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4、在确保事件处置和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安排记者到事件现场采访。经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到事件现场采访的记者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门的管理,不得干扰或影响事件处置工作。相关工作组要派员到事件现场协调指挥部门组织引导记者采访活动。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工作

应急处置结束后,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保留部分工作人员负责善后工作中的有关新闻发布事项。

(二)总结评估

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局等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事件发生、应急处置等过程中新闻媒体报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并上报县委、县政府及市委、市政府。

2、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局等部门应针对事件处置过程中新闻发布等工作的成功经验及暴露出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并向县政府提出修改和完善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3、对参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导致突发公共事件报道和舆论引导不利并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并追究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县属新闻媒体及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信息或报道虚假情况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依法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七、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通信网络系统,确保应急期间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应急指挥机构之间,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内部各成员之间以及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媒体之间的信息畅通。明确参与应急工作的所有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新闻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人员的通信方式,并指定联络人。

(二)资金及人员保障

县财政局要按照有关规定,为新闻发布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负有处置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有关新闻事项的机构和人员应相对固定。

(三)宣传与培训保障

1、公众信息发布。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政府部门、省驻县单位平时要向社会公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应急电话和部门(单位)职责,做好相关应急法律法规及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的日常宣传。

2、从业人员培训。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具体案例,对有关领导干部、新闻管理和新闻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要将此项工作作为新上岗工作人员的必修课程进行专门训练。

八、附则

(一)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政府部门、省驻县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结合工作职责,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

(二)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