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湟中县2017年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浏览:716 时间:2017-09-19 来源:本站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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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wj/2017-8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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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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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湟中县2017年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湟中县2017年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

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通知》(工商办字〔2017〕10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任务的通知》(青政办函〔2016〕155号)精神,为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2017年"双随机、一公开"部门抽查事项"全覆盖",实现对企业"一次抽查、全面体检"的目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时间安排

抽查工作于2017年9月1日开始10月10日结束。9月20日前各相关部门将认领抽查的企业名单报县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10月20日前将抽查工作总结及《西宁市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企业信息联合抽查情况统计表》报县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县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总上报省、市相关部门。

二、抽查的部门和事项:

1、主要抽查部门。由县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和扶贫开发科科技局、林业局、文化旅游体育局、水务局、财政局、教育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计局、城镇管理局、广播电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统计局、民政局、司法局、民族宗教事务局、档案局,残联、编办,地税局、气象局组成。

具体抽查工作按本部门《抽查事项细则》进行。

2、主要抽查事项。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18号)规定内容或按本部门抽查事项清单进行。

3、抽查结果的处理。涉及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的20个工作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协同监管平台"上录入公示,年报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和登记住所无法找到企业的提请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其他信用信息在本部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示。

三、抽查工作流程

(一)两库名单的确定 。1、确定抽查对象,2017年企业抽查名录库由2016年度已年报的企业组成,按5%由省工商局随机摇号确定。我县被抽查企业共92户,由各部门按监管职责认领并作为被抽查对象进行检查,检查由各部门自行组织,或与县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衔接,与企业年报信息抽查一并进行。2、确定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由各部门自行按被抽查企业的数量摇号确定,抽查事项要与各单位执法人员的职业专长相匹配。

(二)检查方式。抽查可以采用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等方式,注重运用云计算和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抽查中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三)检查记录。对市场主体实施检查,要如实填写检查记录表,做到全程记录,并运用电子化手段,实现责任追溯。

(四)查处违法。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处理,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

(五)结果处理。要对抽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将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录入在被抽查市场主体的公示信息中,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市场主体拒绝接受抽查或在接受抽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并记录在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中,向社会公示;上级部门抽查的市场主体可依法委托相应的下级部门进行检查,但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及抽查情况、查处结果的公示仍由监管委托部门做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管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各相关部门为成员的联合抽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在县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统筹协调抽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部门要加强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加强跨部门协调配合,不断提高检查水平,切实把"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责任。要明晰具体工作责任,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使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三)严格抽查纪律。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对被抽取的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不能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市场主体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对抽查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监管部门要结合本计划的工作要求,积极进行部门间沟通,加强宣传培训,转变执法理念,完善"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五)完善数据应用。健全数据共享机制,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平台,加快部门及上下级之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依托平台整合形成统一的数据共享机制。 做好机抽查结果应用,将随机抽查结果归集在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中,对失信企业在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附件:双随机一公开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