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湟中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浏览:443 时间:2019-06-04 来源:本站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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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wj/2019-8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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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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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湟中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湟中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促进县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加快转变和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提高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中共西宁市委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西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参考《中共湟中县委常委会会议事决策制度》《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措施》《湟中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等,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在市委、市政府和县委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两个绝对"为标准,以"两个绝对"具体化为载体,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策、决议和决定,大力发扬"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精神,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政府,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谱写"打造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建设新时代幸福西宁"湟中新篇章。

三、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县委的全面领导,对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决策部署,要坚定不移贯彻执行。县政府重要事项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

四、县政府工作要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推行政务公开,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转变政府职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县政府各部门要改进工作作风和管理方式,加强协调配合,严格落实"710"工作制度,对重点工作实行清单式、挂牌销号式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推进电子政务。切实贯彻执行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忠于职守,狠抓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各副县长之间实行工作互补制度。县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七、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点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县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处理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事项应及时向县长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解决的意见。

九、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县审计局在县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县政府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十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宏观调控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工作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坚持问题导向部署经济发展新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十二、加强市场监督,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治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三、加强创新社会治理,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积极疏导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注重解决民生问题,创造高品质生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基层民主,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四、优化公共服务,坚持"小财政办大民生"的理念,逐年加大县级财政在民生领域的投入力度,依托年度民生实事项目,着力补齐民生领域发展短板,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

十五、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大国土绿化力度,狠抓矿产砂石资源管理,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协同发展。

 十六、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把政府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十八、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建设法治政府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十九、县政府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确保政府规章制度的质量。

提请县政府审议的政府规章制度草案由县法制部门审查或组织起草,县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县法制部门承办。

二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起草政府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一、各部门提请县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项,报送县政府前应当经过广泛论证和县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

二十二、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和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协调一致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县法制部门备案。

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守有关程序规定。凡未履行政府职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通过社会公示、听证会或座谈会等形式征询意见或建议。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二十三、各部门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二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二十五、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经济调节、改善民生、保护生态、深化改革、脱贫攻坚、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政府规章、有关重大投资建设和大额资金支出等需要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六、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决策建议,必须以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充分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在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七、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二十九、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县政府规章、县政府及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县政府各部门制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当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三十一、推行行政权力执行和管理公开,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三十二、深入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促进电子政务统筹协调发展,推动公共数据资源有序开放和资源共享共用,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应用成效,提高政务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切实做到利企便民。

三十三、加强政务公开工作,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搭建政民互动平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加强重大政务舆情回应督办工作,开展效果评估。

三十四、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五、县政府要坚持和完善党内监督,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制度,接受质询和询问,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县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严格落实责任,限时办结,提高办结质量,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六、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重视群众和社会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对重大问题,各部门应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政府规章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化解行政争议,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三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坚持和完善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包案制度,加大信访案件源头化解力度,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四十、大力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注重用好第三方评估手段,健全完善正向激励、考核评价、容错纠错等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一、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工作例会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二、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县委、县人大的工作部署、指示、决定、决议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研究的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可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适时召开。

四十三、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议题涉及的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人、县政府办公室各主任组成,邀请县人大、政协、监委一名领导列席,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安排的措施;

(二)研究需要报请省市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县政府规章草案;

(五)通报和讨论县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也可与其他会议合并召开,出席人数须超过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

四十四、属于各部门或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事项,不得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议题分管副县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非特殊情况,不得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分管副县长职权范围内能够处理的问题或副县长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问题,不得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十五、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调研、协调和论证等材料必须充分,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协调、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常务副县长、县长确定。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充分酝酿,事先确定。会议通知印发后,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凡不涉及全局工作、未提出新的贯彻举措、无重大政策调整的议题原则上不上会。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前瞻性、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涉及县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由主办单位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经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分管副县长协调;协调后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单位应如实向县政府报告并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四十六、县长工作例会由县长、副县长、议题涉及的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人、县政府办公室各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工作例会的主要议事内容是:

(一)各副县长汇报分管口近期重点工作完成情况、重点事项协调推进情况和重点工作安排情况,沟通交流工作经验体会;

(二)部署和协调推进下一步重点工作;

(三)其他需要列入县长工作例会讨论的事项。

县长工作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适时召开,也可与其它会议合并召开。

四十七、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工作例会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文件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批印,会议纪要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公开的,邀请新闻单位列席并及时报道,新闻稿须先后经县委宣传部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必要时报县长审定。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四十八、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和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研究和落实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受副县长委托,可主持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

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

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的事项涉及县政府其他领导分管工作的,召集人应在会前与其他领导协调沟通,并向常务副县长或县长报告。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由召集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依职权决定。需要决定的事项超出召集人分管工作范围和职权的,应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决定。县政府专题会议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

四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严格审批。以部门名义召开全县性会议,主办部门要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和备案制,应事先征得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再正式报请县政府审批,县政府分管领导要提前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会议时间、内容、规模等事项。

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可采用现场办公会议等形式召开,重在解决问题。

五十、县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查落实会议决定事项,并及时向县政府领导汇报。

五十一、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工作例会的参会人员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须事先向县长(会议召集人、主持人)、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同意后书面报县政府办公室,再委派其他负责同志参会,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参会人员要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五十二、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除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严禁多头主送;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且有分歧意见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列出主要分歧和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意见。

五十三、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须由本部门、本乡镇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署,由县政府办公室各主任负责审核把关,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提出明确办理意见,重大事项报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审批。

五十四、县政府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县长签发,经县长授权可由常务副县长签发。

五十五、县政府公布的规章、宣布的决定和人事任免,以及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县长签发。

五十六、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下行文,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县长签发。

经县政府授权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平行文、下行文,由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审核后,由分管副县长和办公室主任签发,或由分管副县长和办公室主任授权的副主任签发;如有需要,由县长签发。

五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有效的,不再重复发文。

属干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

五十八、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凡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本规则的,县政府办公室可退回报文单位。

 

第十章 督察与考核制度

 

五十九、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察制度。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贯彻县政府的决定。各部门和各乡镇对县政府的工作部署,要严格遵守"710"台账管理制度,实行清单式、挂牌销号式管理,落实责任人员,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通过"710"政务督办系统做好销号认可工作,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新情况要及时报告县政府。县政府决策和工作部署实施后,县政府领导要对分管部门的工作认真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县政府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六十、对县政府工作部门实行督察考核制度。严格执行"710"工作定期督查通报制度,重点考核县政府决策、工作部署和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县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等。

 

第十一章 公务活动

 

六十一、各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需副县长参加的,有关部门应事先书面报告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相关领导决定。

六十二、除省市和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县长、副县长不参加各种检查、评比、总结、致辞、颁奖、揭幕、剪彩、奠基等活动,不出席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首映式及各类论坛等活动,不在活动中挂名任职。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

六十三、县长出国(境)考察、访问,按规定程序,由县政府先后报县委和市政府、市委审批;副县长出国(境)考察、访问,经县长审核,按规定程序,由县政府先后报县委和市政府审批。以上出访事项在报市委、市政府之前,应由县政府报县委书记同意。县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出国(境)考察、访问,由其所在单位或组团单位先后报主管副县长和县长审签后,报县委书记审批。

第十二章 纪律与作风

 

六十四、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始终把规矩纪律挺在前面,严格遵守政治纪律,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省、市、县若干措施等规定,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不得在县外媒体发表工作性质的个人署名文章(文学作品外),确因工作需要,须先后报县政府、县委同意,代表县政府发表的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六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廉政和财经制度。带头落实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要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反对和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六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机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长离宁应先报经县委书记同意,按规定先后向县委和市政府、市委请假。副县长离宁应当报县长审签后,向县委书记请假;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离宁应当事先报告县长,向县委请假。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休假应当事先报告县长,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离宁期间若遇重大事项,外出结束后应向县长报告有关情况。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学习、休假,由本人事前报告分管副县长同意后,先后向县政府、县委请假。

六十八、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积极开展实地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最大限度减少随行人员数量,不搞层层陪同。

六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趋势,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不断充实新知识,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努力提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七十、县长、副县长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指导专项工作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一般性会议和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注重效果。

七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不作为、慢作为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三章 附 则

七十二、"710"工作制度是指在政务工作中,一般事项必须在7天之内办结,复杂事项1个月内有结果,年初确定的所有事项在年底清零销号,确保既定事项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事项落实起始时间从部署当日算起。

七十三、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湟中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湟政〔2012〕234号)、《湟中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湟政办〔2014〕231号)、《进一步提高县政府常务会议质量效率意见的通知》(湟政办〔2015〕2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