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 中 县 人 民 政 府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湟复〔2019〕8号
浏览:750 时间:2019-12-17 来源:本站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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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wj/2019-8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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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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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9-12-17
效力状态
有效
文 号
名 称
湟 中 县 人 民 政 府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湟复〔2019〕8号

申请人:潘某

被申请人:湟中县某局。

申请人潘某认为被申请人湟中县某局超过法定期限办结投诉举报案件行为违法,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办结投诉举报案件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9年4月28日向湟中县某局书面邮寄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函的投诉举报材料,挂号信单号为XA,后经邮政系统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湟中县某局于2019年5月4日签收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本案的办结结果。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案件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被申请人可延长30日。但截止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该案办理结果,不能证明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故申请人提起复议。

申请人同时向本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投诉举报函一份;2、邮件跟踪系统查询结果截图一份;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购买产品及购物小票图片各一份。

被申请人湟中县某局答复称:

一、我局于2019年4月29日接到西宁市某局案件移送函后,立即对投诉人韩雪燕投诉举报的内容开展了调查核实,并于2019年5月5日立案调查,对某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2019年5月7日,我局又收到潘某对该公司涉嫌经营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投诉举报函,举报内容与韩雪燕举报情况一致,我局一并进行了调查处理。

二、潘某作为投诉举报人不是行政相对人,我局所做的行政行为井未侵害投诉举报人的任何合法权利,且此举报并未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他不具有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他复议的事项均不在《行政复议法》第二章第六条行政复议情形的范围内。

三、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性规定,行政机关在案件办结后必须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果。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时要综合考虑案件是否涉及其他商业秘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依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行政处罚,并不是涉及食品安全卫生方面的。同时,本局已于10月9日邮寄告知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果。

四、关于举报奖励事宜。法律法规井没有强制性规定,对投诉举报人必须给予奖励。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部门规章)中规定,对举报人的奖励是有条件的,投诉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只是反映出行政相对人商品包装存在问题,并不涉及食品安全。行政部门对举报人的举报行为尚未认定需要是否给予奖励及奖励的种类(不排除口头奖励或物质奖励)。

被申请人同时向本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1、西宁市某局案件移送函一份;2、湟中县某局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3、湟中县某局立案审批表一份;4、询问笔录一份;5、湟中县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一份;6、湟中县某局对某公司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6、邮件交寄单一份;7、邮政物流详情单一份;8、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答复一份。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3日,申请人在北京华联青海万达店购买了由某公司生产的"口福居"青海酸菜一袋(400g,产品条码6971206820010),后经申请人查看,认为涉案产品在包装袋背面称"酸菜古称菹是世界三大酱腌菜之一,富含维生素A、B、C等重要的维生素和多种矿物质"的说法,即无科学依据,也未在营养成分表中标注含量,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相关规定,故于2019年4月28日向被申请人湟中县某局进行投诉举报。

被申请人湟中县某局在2019年5月7日收到申请人潘某邮寄的投诉举报函后,与2019年4月29日另一投诉举报人韩雪燕就同一事实的投诉举报案件并案处理,并于2019年7月25日对某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但一直未向投诉举报人即复议申请人潘某反馈办理结果,直至2019年10月9日复议机关告知湟中县某局收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才将书面答复邮寄送出,申请人潘某2019年10月10日已签收该书面答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投诉举报延期办理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湟中县某局在2019年5月7日收到申请人潘某的投诉举报后,虽然对投诉举报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实后也对涉案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但一直未向申请人潘某反馈办理结果,而是在本机关2019年10月9日收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当日将书面答复寄出(申请人潘某于2019年10月10日签收),已违反了上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湟中县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潘某反馈投诉举报案件处理结果的行为违反《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二、鉴于被申请人湟中县某局已于2019年10月9日将书面答复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潘某,且申请人潘某2019年10月10日已签收该书面答复,故不再要求被申请人某局对潘某重复作出书面答复。

若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1月27日